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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电锅炉大北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张家口电锅炉   2011-05-29 20:48:53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张家口电锅炉 文字大小:[][][]
  (3)飞灰取样器(烟尘取样)2台套。张家口锅炉厂
  (2) 衡器(煤量称重)1台,精度不低于0.5级;
  (1)电能表(丈量电能耗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7.其他
  (4)煤粉取样器1台套(煤粉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3)煤粉细度分析装置1台套(煤粉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
  (2)固体燃料制样装置1套;
  (1)煤质元素分析(c、h、o、n、s)、产业分析(、w、a、v)及发烧量、灰渣可燃物含量分析装置1台套;
  6.燃料及灰渣取样分析
  (3) 蒸汽/锅水取样器1台。
  (2)电导率仪(丈量电导率)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1)钠度计(丈量含盐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05%;
  5.锅炉介质取样分析
  (4)热流计1台套,精度不低于±3%;。
  (3) 电磁流量计(测温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2)涡轮流量计(测温介质流量)1台套,精度不低于0.5级;
  (1)超声波流量计(丈量介质流量)2台套,精度不低于1.5级;
  4.流量丈量
  (3)大气压力表(丈量大气压力)1台套,精度不低于1级。
  (2)压力表(丈量介质压力)2台套,丈量最高压力6.0mpa,精度不低于1.6级;
  (1)数字压力计(丈量烟风压力)2台套,精度不低于1级;
  3.压力丈量
  (6)数字温湿度计(丈量大气温度、湿度)1台,精度不低于1.5级。
  (5)表面温度计(丈量表面温度)1台套,丈量最高温度300℃,精度不低于1级;
  (4)红外线测温仪(丈量表面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30至300℃,精度不低于±5%;
  (3)高温热电偶(丈量炉膛温度)1台套,丈量最高温度1300℃,精度不低于0.5级;
  (2)铂电阻温度计(丈量介质温度)2台套,测温范围: -200至400℃,精度不低于0.5级;
  (1) 温度采集系统(多点温度采集)1台套,丈量最高温度800℃,精度不低于0.5级;
  (2)烟气成分采集分析系统1台套;线性输出不低于±1%;重复性不低于±1%fs;检出限0.1ppm(需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的大型锅炉能效测试必备设备)。2.温度丈量
  (1)便携式烟气分析仪2台套,丈量o2、ro2的仪表精度不低于1.0级,丈量co的仪表精度不低于5.0级;
  1.烟气丈量
  (二)测试仪器设备
  3.测试负责人能对锅炉运行状况、仪器设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和职员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定,能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2.锅炉(热能工程)专业职员不得少于4人,环境或化学分析专业不得少于2人;
  1.锅炉(热能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职员2人,锅炉(热能工程)本科(中级技术职称)技术职员2人;
  从事测试的专业职员不少于8人,其中职员职称、专业要求如下:
  (一)测试职员
  二、职员和设备前提
  (六)能够独立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出具测试报告,并能够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五)具有认识特种设备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尺度规范的职员,具备锅炉能效测试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
  (四)有专门的内设部分负责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三)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笼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规章轨制,具备为锅炉能效测试提供科学、客观、正确数据和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分注册登记;
  一、基本前提
  
  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前提
  附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张家口锅炉厂
  附件: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前提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质监部分应当高度正视,督促节能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分的协调、合作,不断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各地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在用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进行统筹铺排。
  (3)2008年以后未按照总局或省级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过能效测试的各类锅炉;
  (2)2000年以前投用的各类产业锅炉;
  (1)节能空间较大的燃煤产业锅炉;
  鉴于在用产业锅炉数目较多,按期能效测试工作量较大,测试工作应当有序进行,对以下锅炉应予优先铺排:
  6.在用产业锅炉按期能效测试工作铺排原则
  经测试,能效指标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各类锅炉,锅炉出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当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进步。
  各能效测试机构在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锅炉出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联系,积极宣传锅炉能效测试的有关划定,规范有效地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5.测试工作要求。
  对新出产和在用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待相关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尺度宣布后,按尺度进行测试。
  4.关于余热锅炉能效测试
  申请在用锅炉按期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产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划定的前提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宣布。12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测试结果。
  3.在用锅炉按期能效测试机构。张家口锅炉厂
  (2)对其他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另行宣布)承担。
  (1)对额定蒸发量大于即是35吨每小时(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即是46兆瓦(mw)的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城市以及具有一定工业上风的地区和能力较强的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承担。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前提》(见附件)划定的前提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宣布。业务分工如下: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在用锅炉按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视检修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承担。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出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存案机构提出补充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铺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划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标题标题题目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同一测试工作方法、尺度、报告格局等内容。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张家口锅炉厂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职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晋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职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前提。
  (二)晋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气力,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职员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职员保障。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分要高度正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铺排在用锅炉按期能效测试。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治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3.应当按划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把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治理的相关轨制。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治理职员和操纵职员当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有前提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铺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分。
  2. 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划定能效指标要求。
  (一)对锅炉出产单位的要求。张家口锅炉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职员当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出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视治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产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视局:
  (质检特函〔2010〕85号)
  国家质量监视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视治理规程》和《产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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