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产品展示 雄厚实力 技术与经验 先进工艺 售后服务 联系方式

张家口电锅炉关于积极响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法
张家口电锅炉   2011-05-25 16:31:02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张家口电锅炉 文字大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张家口锅炉厂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出产、使用、检修检测流动违背本办法划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修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峻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讲演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修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尺度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部分应当按期向社会宣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按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出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修检测机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宣布。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承使用张家口锅炉厂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尺度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承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按期检修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治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定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修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正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视检修,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按期检修,保障锅炉安全运行、进步能源利用效率。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进步功课职员的节能意识和操纵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功课职员应当严格执行操纵规程和节能治理轨制。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功课职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划定,将节能治理知识和节能操纵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功课职员考核内容。


(六)能效按期检查记实。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实、能耗状况记实;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纵仿单;


(二)能效测试讲演;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实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尺度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用具,并记实相关数据。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治理轨制和岗位责任轨制。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张家口锅炉厂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讲演、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纵说明等文件。


未经节能监视检查或者监视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机能监视检修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划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讲演等进行节能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讲演。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机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修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尺度的划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分歧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尺度的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出产单位不得出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工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尺度的要求进行出产,确保出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出产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出产单位、使用单位、检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尺度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的监视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出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进步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划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视治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修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修检测的节能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进步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制定本办法。张家口锅炉厂

第一章  总则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图片上传
表情图标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全站搜索 张家口电锅炉

 张家口电锅炉 大北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传真号码:0313-4882599  24小时业务咨询:13833366167  13663335735 邮编:076250  邮箱:1121006292@QQ.COM

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高新产业开发区佳禾路22号